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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 答:此问题的焦点在是否按定额计价结算方式。因此在双方确认按定额价结算时有无签认,如果有无论价格多少都是正确的。如果没有,双方得重新确定结算方式后再办理结算。 清单结算时,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清单子目内容有调整时应如何结算,按合同约定?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的价格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是清单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发生变更,增加或减少应如何处理呢?另外,如果甲方规定变更单项子目价格在某限额之内不予调整,应如何规避风险?同时前述的清单内容变更后的价格是否使用该条款呢? 答:在结算时,材料价差、暂估价调整应该按合同约定。清单项的变更有两部分,第一是工程量的变化,第二是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第一种完全按单项子目价格的限额要求调整。第二种要根据合同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具体要求。 清单计价模式招标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合同注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即不考虑是否超过清单误差):⑴工程量出现了增减,可按投标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那么原投标价中的措施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⑵直接费或者包括措施费调整后,原投标中的规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⑶税金是否也随之调整? 答:工程量出现增减后,分部分项按实进行调整,措施项要分析是否是由工程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果是按合同约定属于索赔的范围。 不论什么原因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按结算额进行调整。 招标工程结算中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材料价格是按施工单位投标时所报材料价格还是按工程施工过程实际材料价格组价。比如原招标基础为带基,后变更为满堂基础,满堂基础须重新组价? 答:按合同对结算项的具体要求,要分析材料价是否包干及清单项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引起措施项的变化。如果没有要求,应该按实际材料价格组价,如果清单项发生变化也应重新组价,但必须得到建设单位或监理的认可。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在结算时应怎样解决? 答:按合同对结算条款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没有要求,要分析此合同类型,是开口合同还是闭口合同,一般情况是双方协商结算办理,补充明细合同条款后再进行结算。 现在有一个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合同是可调单价合同,决算造价不含甲供材料为1000万,另外有500万甲供材料,甲方认可给我们10%采保费,现在要退甲供材料,问题是这500万是否记取措施费及规费?另外,那10%采保费50万是否也记取措施费及规费? 答:甲供材料与措施费是两个独立的费用,之间可以没有任何关系。合同签订后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措施项是不能变化的,是完成合格工程必须发生的费用。至于甲供材料在退回时,施工单位只留保管费。当然结算额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应该相应地调整。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初步预算的工程总价,劳动保险费应为18万余元,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15万元包干。后因建设方的资金原因使工程停工且长达18个月不能复工。双方在解除合同并对实际完成工程进行结算时,按正常取费标准,只应取8万元的劳动保险费。施工方认为,合同签订为“包干使用”,即工程不论增加或减少,都应以15万元包干,不再调整。而建设方则认为,原合同劳保费在18万元的预算基础上下降到15万元,现实际完工的劳动保险费亦应按同等比例下调,应在劳动保险费8万元的基础上按比例下调?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在前述情形下,工程实际结算总价款远远小于合同发包时工程总价,临时设施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也被下调。但施工方称,临时设施费在施工前期已按工程规模一次性投入,且因建设方原因使临时设施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临时设施已无多少残值可利用,故临时设施费应按原合同预算金额不变。本人认为施工方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不知按行业规则,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属于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结算办法,原则按合同中对合同终止结算条款的要求,如果无任何要求,双方协调确定结算办法,但决不能按工程正常运作的结算办法。常规来说按实进行结算,这就不存在临时设施费按比例下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增加由于合同解除发生的索赔。 如果总包方把防水工程大包给别人,且对方有单价明细(是材料费+人工费)并由甲方签字认可。故我方结算时按甲方认可单价装入结算,但是审计方只同意调整主材费用,不同意调整定额含量和人工费用。原则是2001定额市场价、定额量。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结算? 答:第一,结算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是总包方的大包不大包没有关系。合同约定按实,甲方签字是认可的,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按定额进行结算,无论甲方是否签字必须找到变更结算依据的证据,如果没有不能认可。 机械大开挖的工程,合同既没有约定,甲方也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了挡土墙及砂袋护坡,是否应计入结算造价? 答:如果此工程是采用招投标,投标方案是否采用挡土墙,如果是就不能单独计取,如果是其它方案,在改变方案时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及监理的同意,如果有签认手续应该增加,如果没有就不能增加。 我在实际工作第一次用清单结算,请教各位大侠综合单价可以因为材料价格或者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吗?在合同中没有约束时,能改变多少?比如:土方开挖过程中,运距的增加或者使用的设备的改变,综合单价能变吗?如果能变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材料价格的变化很大,投标时石头的单价为65元,由于工程工期较长,石头出厂价变为110元,可以改变综合单价吗?或者怎么结算才能让双方都比较合适? 答:一般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考虑一部分风险,只要工作内容没有改变材料价格是不应调整,能不能调整要根据合同对结算条款的约定,如没有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在竣工决算时,工程量变更,能否对投标书部分重新计算,还是只计算变更部分?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在竣工决算时能否调整?(签订的是可调价格合同) 答:要根据合同约定,一般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计算,至于材料价格仍要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实结算,投标书部分不应调整。对于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工程合同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综合单价是按花岗岩沙浆铺设计算的,洽商为改用进口微晶石粘接剂铺设,结算时施工单位将原工程量也加大了,请问诸位同行,工程量的变化允许么? 答:要依据合同对变更条款的约定,从此问题来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是两个不同的清单项,在结算时变更后的清单项重新组价由建设方确认,工程量是允许变更的。 总价包死的合同,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时怎么报结算资料? 答:很简单,如果没有任何变更合同额等于结算额。如何有变更按合同约定是否可以调整,如何可以调整加上变更费用。其次还要根据合同约定增加索赔费用。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工程造价结算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工程一经招投标,在工程结算时,必须按投标价+签证+变更的形式计算,如果双方在结算方式中约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决算,能否对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实际已完成)进行追加。 答:准确的说,法律法规中不会硬性规定,必须用哪种结算方式结算。如果双方结算方式约定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可以做为合同的补充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招标报价中遗漏的工程量和项目可以进行追加。 施工挖孔桩土方工程项目,包工不包料,其中合同规定土方按实计算,遇到塌方时另行计算,现在甲方代表和监理因为对甲方不满,随意签证,造成土方数量、塌方数量增加很多,请问作为甲方该怎么结算? 答:这是甲方内部管理的问题,如果甲方代表和监理都签证认可,应该给施工单位结算。如果甲方发现内部人员失职,应出示充分证据资料或走法律程序。 关于甲供材在结算中应该怎么退还,一直有争议,想请教一下? 答:甲供材料应甲乙双方自行商定。一般采用正常结算后,甲供材按结算价扣除。甲供材的采购市场价与结算价的差额由甲方自行解决,在扣除过程中乙方可以计取甲供材料的保管费。 我公司最近有一个工程竣工,正在进行最后结算工作,此工程的承包价很低,而且有近三分之一的工程量属于甲供材和甲方分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时按01定额及相关取费后下调10%执行,而本工程的洽商核减量很大,(甲方工程师在签证时注明,由于一些洽商是我方提出的,不再计入经济变更内,而核减的确计入)如果按合同约定核减部分也按此规定执行,我们的损失较大,我认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本来很低,而且有很大一部分是甲供或甲方分包项目,此部分基本是一个固定数,而做为核减,只能是甲方分包及甲供材之外我们的实际工作量,所以我认为核减部分不能按此合同执行,请给以明示。 答:结算应该是从预算中先行扣除甲供材料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所剩工程款作为合同价款,然后按合同约定计算增加的工程项目(按约定下浮)。 我现在做的一个结算工程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发包方在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与竣工实际工程量有出入时,按当地部门的规定,应该是多列部分不予扣除,按相应清单量的中标价结算;漏项和少列部分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及指导价结算。我现在遇到问题是我们中标的预算书中配电箱安装子目报价太低,主要是预算中配电箱报价过低造成,按规定不能调整。但如果是有些配电箱漏算(甲方发包时的工程量中)我是应按中标预算书中的类似配电箱的子目综合单价报结算,还是按实际的设备价格计入子目,按新的综合单价结算? 答:一般来说施工图纸、经甲方签认的施工方案、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工程变更单、有效的竣工资料都可以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有的甲方会规定作为结算经济依据的资料必须专门签认装订,为避免结算时扯皮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中约定结算依据为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该工程在办理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隐蔽资料可作为结算依据,行吗? 答:隐蔽工程可以做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依据,不过还得补充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 今年电缆、电线的价格上涨幅度太大了,我在结算时要求甲方给我们调整价差,但甲方不给我们调整,甲方说这在合同中已约定,包括了风险系数。请问这样的风险也太大了,不知可以要求甲方给我们调整。另外,不知道关于铜的上涨是不是有什么文件规定,上涨在多少到多少范围内不予调整,上涨在多少到多少范围内需在合同中有约定但任可以调整。而且,我用什么方法才能让甲方给我调整差价。 答:按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只能双方协商解决。 工程量清单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且施工中有现场签证,在固定总价情况下,结算价格是否可调整。 答:依据合同中结算条款对变更及签证的约定,如果有明确则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和签证的结算方式后进行结算。 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结算按当地公报信息价计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双方签证了主材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公报信息价,且监理单位也签字认可,作为审计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合同有约定应首先执行合同约定。另监理单位签字,建设单位是否签认,因为有的合同约定监理职责只负责现场情况,涉及费用的必须甲方签认,如果甲方也签认了,可以认为是补充的结算资料,应予计价。 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结算按当地公报信息价计算主材价格,但在施工中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结算的主材价格为当地公报信息价加运输费用,且议定二次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和二次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作为审计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甲方签认了补充协议,审计时发现不合理应再告知甲方,但如果甲方同意,或说明了特殊的原因,应按补充协议给予结算,(政府审计除外)。 某工程(为定额计价)合同约定基础按实结算,结算时发现其基槽开挖宽度大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即按基础底宽加工作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了分歧,建设单位认为,其超出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属于施工措施,按合同”超出设计部分不予计量”的规定,只认可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而施工单位则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为”按实结算”,就应按实际开挖的基槽宽度结算。 请问: 1)、什么叫”按实结算”?怎样理解? 2)、本工程的基槽该怎样结算? 答: 1)、按实结算是指按规范要求施工,完成某项成活实际消耗的工作量或费用。 2)、基槽结算首先要看超挖部分发生的原因,如果超挖部分是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则需要办理设计变更或进行签证,施工后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如果是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则可认为其没有按规范要求施工,应按规则结算。 有一个工程的结算工作,变更和签证很多,涉及签证的计算现在理解上有分歧,分歧如下:增加某项工作签证费用53000元,但没有注明是否包括了全部费用,因此在计算时是计入直接费内参加计取利润、税金,还是直接计入税前造价,或者直接计入税后造价?另外因为对甲方有个优惠8%,请问签证部分是否还要优惠? 答: 1)、签证是针对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签证只需另外计取税金,即直接计入税前造价。 2)、签证部分是否优惠要看合同约定,如果有约定则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甲乙双方进行协商。一般来说,优惠是针对该项目而言,而签证也包含在单项工程总造价内,所以也需要优惠。 有一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独立基础挖土方的描述如下:“挖基础土方 三类土 基础类型:独立基础 层底面积:1.8m*2.0m挖土深度:2.7m弃土运距:自行考虑 地下水位:-1.2米”,根据图纸明确独立基础的面积是1.8M*2.0M,基础底标高为-2.7米没有错.而在独立基础混凝土的描述“独立基础,垫层材料种类、厚度:100厚C15素砼垫层,1000厚砂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混凝土强度等级:C25”。想请教一下,独立基础已按描述施工完毕,请问独立基础中的”1000厚砂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在土方工程量结算时是否可算? 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挖基础土方清单项的工程量是以“垫层面积*挖深”来计算,挖深是从垫层底部开始计算,所以底面积应该计算基边各出50CM的工程量,另外挖深也应计算垫层厚度。 由于以上案例只列出了清单的项目特征,并没有说明甲方提供的土方工程量是否是按“垫层面积*挖深(垫层底部)”计算的,所以不好判断甲方是否漏算。施工方需要验证一下,如果确实漏算需要向甲方提出加上这部分工程量。 包干价里遇到新增项目要不要加施工措施费呢,比如新增一道墙,要不要计算脚手架呢? 答:应该看合同约定。正常来说包干价中不包括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后,如果因为该项施工引发了额外的施工措施费(一般是指技术措施费),则需要计取。 我所在的一净水厂项目,近日遇到一个索赔问题,我方在土方开挖施工组织没有正式提交监理和业主前,经监理及业主同意情况下进行土方大开挖,基坑挖深度为4.5M,上口长98M宽46.5M,在基坑一侧有一已完工投产的沉叠池,在开挖前我方以口头形式要求在靠近沉叠池一侧按设计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但业主和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于是我方采取自然放坡的形式开挖,后由于靠近沉叠池一侧土方部分坍塌和不均匀沉降,导致原沉叠池边一排水管破裂,土方在水浸泡下大面积坍塌,事故发生后我方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在靠近沉叠池一侧重新打两排钢板桩并做砼护坡,调来四台抽水机连续抽水。事后我方要求索赔,但监理和业主以以下两个理由拒绝签证: (1)我方的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 (2)监理和业主口头拒绝了打两排钢板桩,但没有拒绝打一排钢板桩为由认为是由于我方施工组织不全,施工措施不周导致的事故。 请问监理的理由合理吗?我方能否提出索赔? 答:如果从书面材料来讲,监理和业主的理由是合理的,施工方不能索赔。具体原因如下: 1.施工方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但业主和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但是业主没有叫你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从题面上可以看作是业主希望乙方采取造价低的措施,但乙方没有继续提出合理化建议,而采取的自然放坡措施没有保证好施工质量。所以乙方要承担主要责任。 2.乙方的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说明业主和监理 没有认同乙方的施工措施计划,不能形成正式协议,所以乙方是在没有和甲方 监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施工,后果当然由乙方承担责任。 按蓝图实施后才来的设计变更存在返工的问题,问签证应该签的范围是什么?是已经做了的,加拆除部分,要不要把设计变更要求的重新实施部分也作为签证的内容之一呢。比如原蓝图200厚墙,2.9M高。变更下来前已经做了2M高,现在变更要求变为120厚,那我签证的范围应该是已经做了2M高的240厚砖墙的费用、拆除费用。那么请问重新按变更要求实施的120厚墙是按变更直接进入结算还是签证? 答:对于已经施工完成部分因为返工全部浪费,按完成的工程量结合合同条款,计算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另外需要计算拆除费用,完成的部分需要拆除,要计算相应的人工费、机械费(若有),垃圾搬运费;至于按设计变更重新施工部分(120厚墙),可以不要签证,今后根据设计变更单直接纳入结算。 做安装工程造价时,实际布线的管线往往与图纸有出入,图纸所画的管线为看了清楚起见,会避免交叉,所以与实际施工相差很多,我们认为应按实际的管线走向结算。但施工方就是坚持说应该按照图纸结算,并说这个竣工图纸也是这样画的,可我们这竣工图纸是施工方画的,我们工程部也就没有仔细看就签字了,这种情况是按实际发生的结算,还是按竣工图纸结算? 答: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按理说水暖按图量算,量会少点,电器会多很多,实际设计只是一种示意性的表达,所以应该按实际的最佳路线计算,比如水暖立管,应该按规范要求的离墙距离来确定,平管的尺寸就是唯一的了,电气工程,要按最短的直线距离来算,最好有隐蔽资料,按资料来计算就没有分歧。 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清单),合同只约定:若发生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增减额相加与总价相比,在±5%以内的不作调整。若原合同价为100万,设计变更导致造价增加8万,变更价款超出了原合同价的±5%,那么,结算价款应= 100+8=108万,还是应=100+(8-5)=103万? 答:合同中对超过5%的情况未做详细说明,实际上可能造成双方理解歧义。出现歧义后按合同法的精神有可能会向有利于承包人的方法解释,即按全额调整。 构造柱钢筋在施工时,是在柱顶和柱底的框架梁内预留插筋,等到构造柱施工时,构造柱的钢筋跟上下预留钢筋分别搭接就可以了,请问我算的时候,是不是要把上下的预留钢筋,中间的柱筋分开来,按三个简图计算啊?还是可以合在一起一次计算? 答:可以合在一起来算,这是框架结构内填充墙的构造柱,正常情况下软件按一个搭接长度计算,处理这种构造柱时,可以将构件属性中的搭接长度调为两个搭接长度值,问题就解决了。 屋面角度为55度,屋脊和屋檐口高差达11米 ,斜屋面外墙脚手架按规则高度算到屋檐口还合理吗? 答:屋脊高度超过檐口1.2米,按规则高度算到屋檐口是合理的,高度超过1.2米,应当按檐口高差的1/2高度加到檐口高度内。 请问落地飘窗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答: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问题,文件中有很多情况并没有完全说明到,但文件的精神已经是很明确了:对规范中未明确的内容,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属于建筑内部空间,还是外部空间,还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其中,属内部空间的需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需计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而针对于飘窗的问题,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应该也是有相应解释文件出台的。我这里节选南京市的宁规字(2006)133号文中一段,供大家理解参考: 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45m的不计算面积;高差小于0.45m、且窗洞高度达到2.20m的等同于落地飘窗,计全部面积;高差小于0.45m、窗洞高度小于2.20m的,计一半面积;落地窗高度达到2.20m的计算全面积,在2.20m以下的计算一半面积。 清单规范里所说的首层面积是指的那些部分。挑阳台和凹阳台在第一层算不算呢?这个也算是首层吗? 答:根据GB/T50353-2005,首层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这里需要说明围护结构的概念,规范中定义为“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所以阳台围护栏板是不能算在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中的。只能按照阳台的计算规则按一半计入首层建筑面积中。规范中阳台的计算规则说明如下:“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所以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时,阳台部分仍按一半计算面积并计入首层建筑面积。 新规范中规定:阳台不论封闭不封闭,均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但是在图纸上原来是外挑的阳台处标成了厨房,这部分应怎么记取面积? 答:计算规范中有关阳台的面积计算是从使用功能上来考虑的。规范中对阳台的解释是: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在设计规范中,厨房是不能设置在阳台的,所以如果设计图纸上标明为厨房,也就是按厨房的使用功能进行设计,那么就应按厨房的计算规则计算。 在河南郑州大石桥西一个小区,12层小高层,地下室设计有一个架空层,高度为3米,四周及顶板均为砼结构,架空层的底即为满堂基础。但是此架空层没有入口.现在有分歧: 意见1:此架空层应该计算建筑面积; 意见2:此架空层属于基础的组成部分,类似于箱形基础,不应该计算建筑面积.请问到底该怎么计算呢? 答:是否计算建筑面积需要从其使用功能及结构考虑,由于其设计四周及顶均为砼结构,如果其能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则应该计算全面积。 板筋分布筋是否加180弯钩?一般情况是不加,但是GB50204-2002又规定圆钢未端必须加180弯钩, 在哪里能查到相关依据? 答:GB50204-2002第5.3.1条规定:受力钢筋的弯钩HPB235级钢筋末端应做180弯钩,说的是受力筋,而板分布筋不是受力钢筋,是构造钢筋。所以不矛盾的。 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 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 、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答: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 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 答: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我结算的工程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工程量时业主提出该项工程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由于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 答: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最后的结算就是根据投标时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算的。业主以实际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一工程为清单结算,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现在甲方要求将电气配管中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合同规格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原来投标时已按镀锌钢管报价并已确定。现在作为施工单位请问:1.KBG管是否请甲方批价,待结算时光调整主材价格,这样可否?2.KBG管定额与镀锌钢管定额不一样了,是否要同甲方先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 答:KBG管的市场购置价必须经过甲方审批,另外加上运费和采购保管费组成KBG管的预算价。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因为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改变,况且两种材料施工的施工工艺也有区别,需要与甲方一同参照原组价费率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结算时,扣减镀锌钢管的分项合价,增加KBG管的分项合价。 我们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甲方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 答: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处理。原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就是材料实际消耗量与供应量出现差别时会纠缠不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超欠供”的问题。举例说明:钢筋材料,工程预算100吨,乙方领了200吨,如果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就会遭受损失。如果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受损失了。再比如木材,预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的话,那施工单位可就吃大亏了。现在有一个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那就是甲方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场价格高价扣回。甲供材不足预算量的部分,仍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归施工单位。 因图纸变更,原先砼浇筑时预留的管洞取消,现需要将预留洞封堵,并作防水处理,预留和洞口封堵及防水处理应如何套用定额? 答:洞口封堵可套现浇零星砼定额子目。但有一个问题,一般预留的管洞体积都很小,按定额的计算规则来计算工程量的话,计算出来的价格会很少,施工单位都会亏损,甚至连基本的材料费都不够。在施工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是和甲方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格,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多少钱,既简单又不会亏算。 在结算时,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计算?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是否要签证?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需要调整? 答:1、总价合同我的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死的工程。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或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相同的可参照的成品建筑物价格,并能够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才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必要重新计算; 2、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一定要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至于是否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更; 3、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属于变更的内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 一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 答: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标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如果招标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 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和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工程量,对造价影响在1%以上的,工程量予以调整。施工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也就是没有调整。现在工程结算了,有如下问题:图纸画出但是不明确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吗?(比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情况,梁的工程量是否给予增加?还有钢筋呢? 答: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重新核对工程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工程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工程量之和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作对比。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超过1%,则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 梁的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工程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原则上前期审核工程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 某工程在施工中,甲乙双方就地基排水签好了一张现场签证,大概内容就是管径为100的污水泵台班150个台班,人工为150个工日(这个工日指的是水泵排水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在结算的时候按签好字的签证计算就是了,但是,我的问题是:污水泵的台班里面是包含了所需的人工,也就是说,这张签证是多签了,现场施工人员不懂瞎签字。那么我在结算的时候能否将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我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要分析污水泵台班单价的构成,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一样,则这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不完全一样,则要计取两者差异,而不是再计取150个工日的费用。 按照一般的理解,水泵台班的人工包含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本签证的人工工日包含了为了排水工作的配合工作(例如开沟槽、维护沟槽等),所以只需计取不同工种引起的费用差异即可。 某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设计要求采用平铺砖垫层,报价时却按铺碎砖垫层报价,因工程量很小,影响工程造价不大。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碎砖进行了地基处理,且地基处理工程量较大。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报价时的碎砖价格计算地基处理工程的综合单价,因原碎砖价格远高于实际价格,增加投资较大,建设方不同意,原因是如果原报价不发生错误,投标文件中不会出现碎砖单价,该单价无效。施工单位认为既然我们已中标,原碎砖单价应该有效。请问该怎么处理? 答:对于垫层部分,施工单位已中标说明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的报价,应按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结算。但地基处理是新增项,其结算方式需另行考虑。如果结算条款中明确规定,发生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清单,原中标清单中有相同项按原清单执行,有相近项时参照执行,这时此案例应该执行,建设方不应调价。如果没有此规定双方可以商定结算办法。 有一项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办理,材料价须经甲方认可,实际价格与定额价格相抵触的,以实际价格为准,结算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现国家审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结算时结算单价高于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向国家审计机关出示了工程结算协调会议纪录,会议确认的意见主要是:1、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2、主材不调价差直接进入基价。 问题:1、工程结算会议记录能否视为合同约定?2、会计师事务所的作法合理吗?3、国家审计对该问题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答:1、经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会议记录可视为合同约定。2、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并有确认的原始签证,则会计师事务所的作法合理。3、国家审计对该问题主要核实原始签证确定其真实性而商定该问题的性质。 一工程,铝合金等部分项目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做包干项目处理。结算时,施工单位又将包干项目进入直接费,参与取费,请问大家,这样做合理吗? 答:这样做不合理。铝合金项目双方合同既然已经约定按包干项目处理,这个项目应该为完成合格产品的全部费用,因此不能再进行取费计取其它费用。 一清单计价工程,固定单价合同,在我们投标时计取了夜间施工增加费和零星工作费,但是实际没有发生,结算是否按实结算。 答:零星工作费的量是暂估,结算时必须按实结算,不发生不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要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确定,如果是包干费用,不调整按实结算,无论发生与否都要计取。如果合同约定是按 实结算,则发生了计取,不发生不计取。 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厂家是怎么结算的,是按图纸计算砼用量还是按罐车的容量计量? 答:原则上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一般情况由于基础的损耗量不易控制,因此基础按小票(罐车容量)结算,主体结构按实体工程量结算。